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旨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激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明确,“先使用后付费”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使用(以下简称“被许可方”),双方明确约定采用延期支付许可费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研单位与被许可方应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选择任一种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支付方式来看,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收入提成模式为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须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根据实际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阶段性支付为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须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阶段性费用。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模式为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须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阶段性费用,并依据实际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
该指引明确,对科研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原则上纳入“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推动转化。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尽职免责旨在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秉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
根据《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非主观故意,出现相关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未给单位带来最大收益的。(记者 张怡)





